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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VOCs排放新地标:氧含量折算,二噁英控制,VOCs排放要求严苛一倍

文章更新:同普绿洲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5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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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是一个行业的地方标准。和前几日江苏省发布的一个行业地标类似,和浙江省制药行业地标的要求也类似,但又有所不同。

针对末端治理排气筒对VOCs的达标性要求,非甲烷总烃要求为60mg/m3,比起GB16297-1996中120mg/m3的达标要求已经严苛了一倍,具体如下:

有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去除效率问题)

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或年有机溶剂年使用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对处理效率还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最低处理效率要求。

比起双90的要求,这里在处理效率中仅对有机溶剂消耗量不小于50t/a有90%的去除率要求,倒是更为接地气些了。

第二:(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二噁英控制问题)

 

好了,更为重要的来了,如前几日江苏省发布的涂装(汽车零部件)的地标,对焚烧装置排气筒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二噁英都做了限定要求。即VOCs 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还需要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进行控制,且应符合上表 规定的限值要求。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第三:(氧含量折算问题)

进入VOCs 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如下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地标还有如下描述进入VOCs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正常工况下RTO燃烧温度不得低于800℃;

——正常工况下RTO停留时间不得低于0.75s。

这个和前几日生态环境部回复的内容类似(VOCs焚烧 | 生态环境部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但是更为具体,加了两点,但就不清楚这三点是“并”还是“或”的关系。
欢迎同行深入解读。另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ND





 

文章来源:VOCs减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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