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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市采取九项措施打赢蓝天保卫战

文章更新:同普绿洲   更新时间:2018年07月18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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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信心,持续攻坚,全面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争先进位、三年变样”的工作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制定如下强化措施:
 
一、居民清洁取暖。2018年实现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和县城建成区燃煤清零。加强气源保供和电力供应,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替代工程建设,供暖期前完成有关验收工作。在清洁取暖不能覆盖的区域或工程未完成、不具备通气条件的地区,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农牧局、沧州供电公司,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燃煤锅炉治理。4月底前对列入台账的燃煤锅炉逐一核查,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拆除工作,8月底前全市范围内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无煤化”。
 
35蒸吨/小时—6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全部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10月底前全市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GB13271-2014表3)。
 
全市经营性小煤炉(含农村地区)全部取缔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煤质与成品油检查力度。煤质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标准,成品油全部执行国六标准。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度对煤炭和成品油实际经营主体的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质检部门对成品油生产企业每半年抽查一次,洁净型煤采暖季(9月-第二年2月)每月抽查一次,非采暖季(3月-8月)每两月抽查一次,对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发改和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加强对煤炭和成品油经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进、销货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重点燃煤企业单位煤质检查,实现检查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发改委、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VOCs治理。强化工业源VOCs日常监管和综合管控,涉VOCs排放的生产企业全部进行达标整治。大力推进汽修、服装干洗、建筑涂料、印刷等行业VOCs整治,8月底前,中心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内所有汽修4S店、服装干洗、建筑涂料、印刷等企业必须配备VOCs处理设施或回收装置,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停。加大对餐饮经营单位油烟净化设备检查力度,确保治理设施高效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4月底前完成沧州百利塑胶有限公司搬迁,6月底前完成新华区长芦大道两侧重型柴油车停车场外迁。5月底前关停取缔中心城区高速合围区内无合法手续的经营性堆场、料场,有合法手续的要于8月底前搬迁完毕。